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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乡镇农业公益性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表日期:2008年9月18日          【编辑录入:孝感农机信息网】

 
         
关于加强乡镇农业公益性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经管)局(办),厅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逐步构建乡镇新型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对“三农”的服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现就加强乡镇农业公益性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13号文件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农业和农村实际,坚持市场取向,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改革体制,转换机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变“养人”为“养事”,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满足农民需要、务实高效的新型乡镇农业公益性事业服务体系。
      二、明确乡镇农业公益性职能
      乡镇农业公益性事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重大和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疫;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这些工作是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重要内容,必须依靠稳定、足额的资金投入,才能保证其正常开展。
      三、认真选择乡镇农业公益性服务模式
省委13号文件推荐了三种公益性事业服务模式,即委托服务制、定岗服务招聘制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制。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各市州或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农技服务体系现状、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农业各产业发展特点等灵活选择,自主决定,一个市州或一个县(市、区)采取一种形式,但无论选择哪种模式,都必须要有利于农业公益性服务事业的发展。
      四、切实落实乡镇农业公益性事业服务经费
      落实经费是做好农业公益性事业服务工作的关键。省级财政从2006年起设立“以奖代补”经费,按每个农民5元的标准筹措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专项支持农技推广、畜牧兽医、文化事业等方面的投入。农业公益性事业是乡镇公益性事业的主要内容,是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重要保障。在每个乡镇的“以奖代补”经费中,农业公益性服务经费应争取90%左右,其中种植业40%、畜牧业30%、农机10%、水产业10%(重点水产专业乡镇可适当提高比例)。
      省委13号文件要求将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经费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纳入各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的财政投入。乡镇农业公益性事业服务经费预算标准为:种植业每亩不低于l元;畜牧防疫每户不低于2元;水产、农机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积极做好落实工作,县级预算标准建议:农机每亩不低于0.6元,水产精养鱼池每亩不低于3元,塘堰、沟渠、小型湖库等养殖水域每亩不低于2元,1-10万亩等大型养殖水域每亩不低于1元,10万亩以上特大型养殖水域每亩不低于0.5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农业公益性服务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支出,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农业公益性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规范考评制度,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
对承担乡镇农业公益性事业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合同管理,实行绩效挂钩、考核评分的结算办法。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具体考核办法,组成考核专班进行考核。农业各产业都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指标,建立起科学的考评制度。考核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民的反映,以农民群众的认同程度为主要依据。既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数量,更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既要督促农技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又要充分调动农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推进乡镇农业公益性事业发展。
 
      附件:1、关于加强乡镇种植业公益性服务工作的意见
               2、关于加强乡镇畜牧业公益性服务工作的意见
               3、关于加强乡镇水产业公益性服务工作的意见
               4、关于加强乡镇农机公益性服务工作的意见
 
 
 
                                                    二OO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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