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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13年5月30日          【编辑录入:孝感农机信息网】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水稻机械插秧、油菜机械直播、秸秆粉碎还田及回收综合利用等关健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

(二)资金规模。中央财政预拨湖北省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7亿元,按照突出重点,依据需求,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粮棉油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落实情况,确定各县(市、区)2013年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由《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3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315号)文件下达。

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部省农机化示范区(市、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重点治理县、平安农机创建示范县、库区移民安置县等给予适当倾斜。

各地要严格按照购机补贴政策使用补贴资金额度,不得超额度使用购机补贴资金,如发生超额使用引起不良后果的,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的机具。

12大类48小类175个品目外,按照国家的规定,我省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根据国家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确定我省2013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4小类128个品目(详见附件2)。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12-2014年国家和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的产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应保持一致。

根据我省地貌气候的差异性、种植结构的多样性等特点,各地对农机具种类需求也存在着不同,因此,我省在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时,对部分机具特别是小型机具作了区域性补贴规定,详见《湖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1、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我省适当降低补贴额。

2、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每档次农机产品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重点血防疫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3、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4、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5、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

6、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四、补贴对象、机具数量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数量。

1、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加强对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购机时,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必须提供注册登记证明、合作组织章程、社员名单和作业服务范围等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需对合作组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作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2补贴对象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规模种养大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由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

(二)经销商的确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一)差价购机补贴操作程序。

我省除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市县外,其他县(市、区)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直接受益、省级结算方式。本着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原则,其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1、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详见附件3),分发至所辖乡镇农机服务机构,供当地申请购机者随到随领。

2、申请购机者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上填写完整申请者基本情况申购机具情况,经所在地村委会确认盖章后,由申请购机者送到乡镇农机服务机构或者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3、乡镇农机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经村委会确认后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统一送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审核完毕。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4、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通知补贴对象,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信息录入工作,待市、州及省级系统操作员审批通过后,打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详见附件4),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联合确认盖章。《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四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留一份,交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5、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确认盖章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至补贴对象所在的乡镇农机服务机构,由其负责分发给补贴对象。

6、购机农民凭第二代身份证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机具供货商购机,经销商需当场向补贴对象开具发票,并填写《补贴机具供货明细表》(详见附件5),经双方签字盖章。《补贴机具供货明细表》一式三份,供货经销商和补贴对象各一份,一份由供货经销商报送补贴对象所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7、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贴机具供货明细表》相关信息,定期编制《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详见附件6),在购机者所在村委会公示3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同时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及时对补贴机具进行电话抽查或入户核查,核实无误后,才能在补贴系统中对待县核实申请点击审核通过

(二) 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工作。

按照中央积极倡导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的有关要求,为扎实稳步推进试点,我省确定鄂州市、宜都市、松滋市、谷城县、恩施市、东西湖区等6个县(市、区)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有关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实施方案将另行制定,报国家农财两部审批后,再行组织实施。

(三)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有关规定,对实行差价购机方式的市县,补贴资金结算仍然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具体资金结算程序详见每批次补贴结算通知。对实行全价购机方式的试点市县,补贴资金拨到试点市县后,按全价购机操作程序规定,由市县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一卡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

地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不得将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或变相分配给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同时,强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在购机补贴实施过程中,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县(市、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化试点方案。要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精干人员和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和《省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230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预算。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不断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准确分档测算补贴额。

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省重点推广水稻插秧机和油菜精量直播机,要在全省范围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做到应需尽补,加快提高重点环节机械化水平。

深入开展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和购机情况公示制度。

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企业的报价作为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生产厂家、产品型号。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以支持当地农机生产企业为名,出台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悖的鼓励政策。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加强补贴机具管理。各地对所有补贴机具实行登记管理,按规定编制补贴机具号码,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标识、机具号码和销售服务电话。对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必须实行人机照相,并在系统中上传人机合影,人机照相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其他机具各地自行确定。补贴机具铭牌标识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型号一致。对单机补贴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所有机具,生产企业必须在系统中上传机具铭牌标识照片。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地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实施购机补贴应与三率列管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提高三率列管。凡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与农机监理部门管理信息有效对接工作,各级补贴操作人员要及时向监理部门提供补贴系统浏览员账号及密码,便于农机监理部门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与服务。

各级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省农机局将结合全省基层农机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专业知识培训。同时,统一组织安排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参加农业部举办的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卡、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各县(市、区)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见附件7)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及我省相关规定落实到处。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机局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范围将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市州或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将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各级农机部门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地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业(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纪委、监察厅,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实施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规范操作、落实到位,考评结果直接与中央安排的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挂钩。经考核达到优秀的县市,省局将在全省农机化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安排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时给予倾斜。考核为较差的县市,将削减其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要按照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即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当地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农机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补贴管理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借农机购置补贴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直接或间接从事补贴机具的销售工作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农机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补贴机具经营活动。违者严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在当年11月底以前实施完毕。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产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全价购机、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要及时兑付给购机农户,不得拖延支付和以任何理由扣抵补贴资金、挪用。一旦发生要严肃处理。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各地要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6201120,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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